导读:根据相关规定,在具备法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在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劳动者工作间隙嫖娼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定情形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2008年4月29日,陈利锋与浒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陈利锋在浒通公司处从事管理工作,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月工资标准为1807元。2015年10月20日,陈利锋与同事张文达利用午饭后的休息时间,外出参与嫖娼活动,被抓获并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同年12月22日,浒通公司向陈利锋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载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单位解除,需要说明事项如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有如下情况:1、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2、被判行政拘留或被判有期徒刑等刑事情况者,本公司可不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2016年1月26日,申请人陈利锋以浒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非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同年4月12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陈利锋对此不服,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陈利锋作为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老员工,其本应知晓工作日中午的短暂间隙应当在办公室休息,养足精神为了下午更好地工作,但其利用中午的短暂休息时间伙同同事外出嫖娼,不但违背了普通公民良好的道德要求,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且其之后被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客观上带来了旷工的法律后果,造成了工作单位工作秩序的混乱和工作效率的停滞,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更何况陈利锋的工作地点位于政府机关,其工作日外出嫖娼的行为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浒通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本案而言,劳动者工作间隙嫖娼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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