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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二代枪杀小贩该当何罪

2012年04月1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对死的评价有两种,一是轻于鸿毛,一是重于泰山。可看了无辜被枪杀小贩的报道,真不知道这位因糊口而卖羊肉串的曹某之死属于哪一种,如果伟人同意对死的评价再加上一种的话,那应当就是心酸。

河南郸城县官二代李某酒后与两名男子发生冲突,随后便从车中拿出借自别人的小口径步枪,向两名男子开了一枪,结果误伤旁边卖羊肉串的曹某。伤者被送往医院,经5个多小时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据介绍,开枪者是郸城县正县级干部赵某的儿子,此前在检察院工作。其当晚所持枪支并非公务用枪,目前警方正在追查枪支来源。 (见4月9日南方日报) 那么,官二代枪杀小贩该当何罪。

首先,枪杀小贩的官二代李某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或私藏枪支罪。所谓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如果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枪支的,构成私藏枪支罪。

其次,枪杀小贩的官二代李某与两名男子发生冲突时,向两名男子开枪,应当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比如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工具的杀伤力、是预先选择还是随手取得;打击的是否是要害部位,打击时是特意选择还是随意选择;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等。

第三,卖羊肉串的曹某被误伤,从表面现象来看属于官二代李某的过失致人死亡,实质却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犯罪。虽然持枪的李某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结果不一致,但其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对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来说,法律并不以特定的对象和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具有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无论是李某射杀的是与其发生冲突的两名男子,还是卖羊肉串的曹某,其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起刑点为三年,最高刑为死刑;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起刑点为十年,最高刑为死刑。李某有可能被非法持有枪支(或私藏枪支)罪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当然,笔者只是通过媒体报道获取的一些信息,因为没有看到案卷材料,最终如何,还要看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不过,行为人为发泄一时的激愤,为此而获得重罪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这确实是应当引起我们深深地思考与回味的。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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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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