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法邦网》让我对广东某市副局长驾车撞人事件发表一下看法,对知名律师门户网站的约请受宠若惊,马上在网上搜集该类信息,好在得到撞人的领导多为副局长,终于如获释重。无奈之余犹存欣慰的是,至少在遵守交通法规方面,还是正职胜于副职,真希望在遵纪守法、反腐倡廉等方面都是如此,并以此类推至领导与群众……
一、副局长撞人逃逸获刑3年
据南方农村报讯,广东连州某副局长驾驶一辆报废车,将路人撞伤后逃逸,伤者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后终因伤重不治而亡,该副局长以交通肇事罪获刑三年。死者家属以量刑过轻为由向连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但被口头驳回。
二、交通肇事罪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情形,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内确定起刑点。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起刑点。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7年至8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起刑点。
三、副局长交通肇事判刑3年的法律分析
(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对交通肇事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在驾驶报废机动车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该罪的起刑点为致1人以上重伤。这位副局长驾驶报废轿车造成1人重伤,而且在被他人往送医院不久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达到了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起刑点,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这位领导在撞到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又步行至事故发生地,把车辆碎片等散落物扔到小区的垃圾桶里,企图消灭罪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是不存在争议的。
(二)是否属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形
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逃逸而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从有关报道来看,这位副局长肇事后逃逸,伤者在被他人送往医院后不久便死亡。如果伤者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必然死亡的话,不属于“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伤者因为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因时间延误而导致死亡的话,则属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形。伤者家属对法院的判决认为量刑过轻,应当申请有关司法鉴定,以查明导致被害人的真正死因是否为因肇事者逃逸,得不到不及时的救助所致。
四、认为判决过轻的解决途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采取申诉的办法,申诉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向法院提出,二是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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